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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布六个文件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2008-07-03 20:34  

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五个文件于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六个文件的颁布,是中央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这次颁布的六个文件,其内容包括干部的选拔任用、能下能出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贯穿六个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良好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把人选准用好,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六个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营造良好气氛,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集中出台这六个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决心,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到一个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整体推进、不断深化的新阶段。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察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积极实践和探索,多数省(区、市)试行了省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市地党政正职人选的做法,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文件将这一做法加以规范,使之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全委会表决和闭会期间征求意见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表决和征求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和结果等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文件还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自愿辞职是健全正常退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又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情况。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推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培育良好的从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文件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人才流动,反映了人才资源市场配置程度的提高,反映了职业选择的多样化,也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正常退出机制都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程序办事、管理不规范等。也有一些干部辞职后在原地区或分管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和诱发腐败行为。为此,需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将其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和减少其消极影响。根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文件重点就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针对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暴露出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文件强调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因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诱发新的腐败行为。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问题,中央早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区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这一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个文件下发后,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今年4月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这六个文件,并以此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学习,召开专门会议或者下发文件进行传达贯彻,并紧密联系实际,在严格执行和完善措施上下功夫,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事关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以颁布实施这六个文件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发现、培养、选拔、使用、考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有效机制和科学方法,根据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坚持“三支队伍”一起抓,使各项改革配套进行,整体联动,互相协调,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要在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制度改革的同时,以完善公务员制度为重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创新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通过改革,努力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浓厚风气,形成培养、吸引、用好各类人才的科学机制和良好环境,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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